孩子不愿见母亲,探望权可否中止?
作者:未知时间:2024-02-20
夫妻离婚后
孩子跟随父亲生活
当母亲前来探望时
孩子却产生抵触
父亲诉请中止探望权
法院能支持吗?
2008年,谢某(男)与罗某(女)登记结婚,2012年6月生育儿子小谢(化名)。2017年,谢某与罗某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小谢的抚养权归罗某,罗某处理名下某房产时不得影响小谢学区利益的使用。后谢某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法院判决确认小谢由谢某抚养,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可每周探望小谢一次。
2022年,小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谢某与罗某关于房产归罗某的协议无效。小谢提起诉讼后,罗某每次探望孩子的时候都会问小谢为什么要这样做,导致小谢很难堪。无奈之下,小谢书写了一份《声明》,称难以接受妈妈的行为,拒绝妈妈探望。谢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罗某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请求法院判令中止罗某对孩子的探望权。
罗某辩称,自己从未侵害孩子的合法权益,孩子出现烦躁、敏感、逃避的情绪是父亲谢某对孩子灌输的思想与自我认知错位所致,而不是对母亲探望的抗拒心理。
探望权的撤销需要有法定事由,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应辩证的看待,不能仅仅因为孩子不同意就撤销母亲的探望权。本案中,罗某并不存在有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事实。根据小谢的声明以及法院对小谢的询问,小谢只是不愿意参与父母之间的纷争,不希望罗某每次探望时总让其对父母纷争发表意见、回答问题,并非不希望母亲探望。
考虑到孩子的真实意愿,法院也对罗某进行了心理疏导和调解,罗某意识到自己的问题,表示今后不会强行探望,待孩子有意愿时再探望,同时也会注意与孩子沟通交流的方式。
综上,谢某关于中止罗某探望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宣判后,谢某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探望权的社会价值定位在于既关爱未成年人,不仅可满足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而且可以增加婚生子女和父母的沟通交流,减轻子女因父母离婚而带来的家庭破碎感。同时法律也规定,若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依法应中止探望。
此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存在中止探望的情形。该案中,小谢表达了暂时不想母亲探望的意愿,为进一步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法院对小谢和罗某分别进行了心理疏导,发现小谢仅是不希望母亲探望时对其发问、使其陷入父母纷争的尴尬境地,罗某不存在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实。同时,法官对罗某普及了科学育儿的理念,本着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法院驳回了谢某关于中止罗某探望权的申请。
作者:栾媛、郑裕虹
转载于公众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