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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愿见母亲,探望权可否中止?

作者:未知时间:2024-02-20

夫妻离婚后

孩子跟随父亲生活

当母亲前来探望时

孩子却产生抵触

父亲诉请中止探望权

法院能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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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8年,谢某(男)与罗某(女)登记结婚,2012年6月生育儿子小谢(化名)。2017年,谢某与罗某协议离婚,约定儿子小谢的抚养权归某,某处理名下某房产时不得影响小谢学区利益的使用。后谢某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法院判决确认小谢由谢某抚养,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并可每周探望小谢一次。

 

 2022年,小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谢某与某关于房产归某的协议无效。小谢提起诉讼后,某每次探望孩子的时候都会问小谢为什么要这样做,导致小谢很难堪。无奈之下,小谢书写了一份《声明》,称难以接受妈妈的行为,拒绝妈妈探望。谢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探望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请求法院判令中止某对孩子的探望权。

 

某辩称,自己从未侵害孩子的合法权益,孩子出现烦躁、敏感、逃避的情绪是父亲谢某对孩子灌输的思想与自我认知错位所致,而不是对母亲探望的抗拒心理。

 

 
法院审理
 

探望权的撤销需要有法定事由,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应辩证的看待,不能仅仅因为孩子不同意就撤销母亲的探望权。本案中,某并不存在有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事实。根据小谢的声明以及法院对小谢的询问,小谢只是不愿意参与父母之间的纷争,不希望某每次探望时总让其对父母纷争发表意见、回答问题,并非不希望母亲探望。

 

考虑到孩子的真实意愿,法院也对某进行了心理疏导和调解,某意识到自己的问题,表示今后不会强行探望,待孩子有意愿时再探望,同时也会注意与孩子沟通交流的方式。

 

综上,谢某关于中止某探望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宣判后,谢某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探望权的社会价值定位在于既关爱未成年人,不仅可满足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而且可以增加婚生子女和父母的沟通交流,减轻子女因父母离婚而带来的家庭破碎感。同时法律也规定,若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依法应中止探望。

 

此案争议焦点为是否存在中止探望的情形。该案中,小谢表达了暂时不想母亲探望的意愿,为进一步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法院对小谢和某分别进行了心理疏导,发现小谢仅是不希望母亲探望时对其发问、使其陷入父母纷争的尴尬境地,某不存在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实。同时,法官对某普及了科学育儿的理念,本着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法院驳回了谢某关于中止某探望权的申请。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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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作者:栾媛、郑裕虹

转载于公众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