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她们不幸遇到了这些……
作者:未知时间:2024-09-26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该条款打破了原《婚姻法》有关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需满足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前提条件,明确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请求家务补偿明确了法律依据,对保护家庭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男方出轨致离婚
依法支付女方精神损害抚慰金
小岚和小枫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不久二人生育一女。可是好景不长,2016年底,女儿出生半年多,小枫就去了外地工作,与小岚分居。自此二人一直处于分居状态。
2019年初,小岚发现小枫日记中详细记录了其与其他女子交往、约会的经过,气愤不已的小岚向小枫提出离婚,并诉至法院,要求女儿由其抚养,小枫支付抚养费等。
小岚还提出,小枫出轨的行为给她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要求小枫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小枫同意离婚,但称与案外女子只是互有好感的朋友,并不是同居关系,不同意支付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虽然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未及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即因工作原因长期分居,以致夫妻感情疏离。期间,小枫又主动与案外女子发生婚外感情。现小岚主张离婚,小枫同意,故判决二人离婚,女儿由小岚抚养,小枫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元。但一审法院未支持小岚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
小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要求小枫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中,小枫矢口否认有出轨行为,但根据已经在案的保证书、日记等材料,足以认定小枫在一定时间段内与案外女子存在婚外情,并因此导致双方走向离婚。小岚提出相应损害赔偿,存在法律和事实依据,理应予以支持。根据小枫婚外情的具体情况、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并结合该案一审中财产分割已酌情照顾女方等因素,遂酌定小枫应支付小岚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了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相比较《婚姻法》第46条,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之兜底条款,以更好地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过错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本案中,根据已经在案之材料,二审法院认定小枫之情形已构成重大过错,故支持了小岚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之部分诉请。
女方遭遇家暴
法院出具人身保护令
阿梅和阿勇在工作中相识后相恋,于2013年11月结婚并生育一子。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后来阿勇经常外出娱乐,又没有正当工作,导致双方矛盾增大。
2021年3月,阿梅遭阿勇家暴而报警,同年6月,阿梅再次遭遇家暴报警,阿勇当日出具保证书,承诺不再与阿梅吵架,以后不使用暴力。可是同年8月,双方多次在电话中争吵,阿勇还用言语威胁阿梅,阿梅以反家暴原因获准在本市某区救助管理站获得救助。
2021年9月,阿梅向一审法院起诉离婚,阿勇不同意,期间阿梅又多次遭到阿勇的威胁和骚扰。12月,阿梅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一、禁止阿勇对阿梅实施殴打、辱骂、威胁等行为;二、禁止阿勇骚扰、跟踪、接触阿梅及其亲属;三、禁止阿勇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阿梅的住处、工作单位、孩子学校、孩子培训学校。
2022年1月,阿梅再次报警,称阿勇酒后欲前往其住处闹事,此后阿勇在与阿梅的微信沟通中,还用言语侮辱阿梅。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虽经自由恋爱结婚,但在近年来的共同生活中争执不断,阿勇未能控制情绪,使用暴力手段,侵害阿梅身体和精神,在法院出具人身保护令后仍有言语侮辱行为,可确认双方感情已破裂,故对阿梅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此外,由于阿勇对阿梅实施家暴的行为,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过错责任,阿梅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根据该院审核,酌定阿勇给付阿梅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阿勇不服,提出上诉。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阿勇对阿梅实施家暴证据确凿,现阿梅要求离婚,理应予以支持。阿勇上诉称双方感情未破裂,并称阿梅有重大过错,完全与事实不符,故阿勇以此为由请求判令不离婚,不予支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实施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在判定存在家暴情节的离婚案件中,离婚财产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可对施暴方少分财产,对于受害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定。
(文中所涉人名皆为化名)
转载于公众号:上海一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