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legal knowledge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财产分割

婚后与父母共有的房产加了配偶姓名,后又置换了其他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作者:未知时间:2024-10-29

上诉请求

改判王某1、曹某支付金某上海市虹口区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分割款500,000元,即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王某1、曹某向金某减少支付33,000元。

一审诉请

判令金某分得系争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并由王某1、王某2、曹某向金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075,000元。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1(男)

上诉人(一审被告):曹某(王某1的母亲)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金某(王某1的前妻)

 

三门路房屋原为王某1、曹某、王某2共同共有房屋。

2010年1月23日,金某与王某1登记结婚。

2010年4月18日,三门路房屋以夫妻加名为由进行产权变更,王某2、曹某各占产权三分之一,王某1、金某各占产权六分之一

2022年11月10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出具(2021)沪0109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金某与王某1离婚。

本案一审庭审中,双方均确认系争房屋系以三门路房屋置换所得,双方均未有另行出资

 

二审查明:

2016年9月8日,系争房屋经核准登记在王某1、王某2、曹某、金某名下,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

2024年4月26日,王某2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王某1、曹某。

一审裁判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本案中,双方对于分割共有产并无异议,故现金某作为共同共有人要求分割系争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现双方均同意确认房屋价值为3,200,000元。

 

争议焦点在于分割时各方应得份额。法院认为,当事人以产权份额明确的三门路房屋售卖款置换了系争房屋,在购买系争房屋时均无另行出资,金某在原三门路房屋中拥有六分之一产权份额,按公平原则系争房屋可视为对原三门路房屋的产权平移,故法院确认系争房屋金某可分得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一审判决:

1、金某应分得上海市虹口区房屋分割款533,000元,王某1、王某2、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某533,000元;

2、上海市虹口区房屋产权变更为王某1、王某2、曹某三人共同共有。

3、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裁判

第二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请求的,不予审理。

 

鉴于系争房屋系由三门路房屋置换所得,相关产权人均未再出资,一审法院结合贡献大小确认金某享有系争房屋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上诉人方对此无异议;金某虽提出异议,但未提起上诉,本院不予审理,故本院对一审法院该认定予以确认。

 

鉴于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系争房屋价值为3,200,000元,一审法院在此基础上对系争房屋予以分割,确定金某应分得系争房屋分割款533,000元正确。王某1以其需承担子女抚养费为由,要求少支付金某系争房屋分割款,与本案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对于王某1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王某1、曹某以经济条件有限及成交情况为由主张向金某少支付系争房屋分割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系争房屋产权由王某1、王某2、曹某共同共有,王某1、王某2、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某533,000元,鉴于王某2于一审判决后去世,其法定继承人为王某1、曹某,故王某2享有的系争房屋产权份额由王某1、曹某继承,王某2需向金某承担的付款义务亦由王某1、曹某共同履行。

 

综上所述,王某1、曹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但鉴于王某2已去世,本院对一审判决予以调整。

 

二审判决:

1、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9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

2、上海市虹口区房屋产权变更为王某1、曹某二人共同共有,金某、王某1、曹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互相配合办理上海市虹口区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过户所产生的税费根据法律规定各自负担;

3、金某应分得上海市虹口区房屋折价款533,000元,王某1、曹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某533,000元。

律师分析

1、本案中,结婚后,王某1在与父母共有的房产中加上了妻子金某的名字,且约定了各自享有的房产份额,该房屋置换后,新取得的房子虽然没有登记为按份共有,但因为各方对新取得的房产没有出资,因此法院认定各方对旧房产的房产份额平移至新取得的房产中,并据此作出判决;

2、二审期间,王某1的父亲王某2去世,二审法院在认可一审法院判决的基础上对判项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也解决了王某1、曹某的继承事宜,避免讼累。

 

来源:裁判文书网

案号:(2024)沪02民终5938号

案由:共有物分割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转载于公众号:家事案例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