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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轨还起诉离婚女方多分房产并获赔偿

作者:未知时间: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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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讨回公道了!”

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李梅拿到判决书时,感慨地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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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梅为何如此感慨?

法院又是怎么保护她合法权益的呢?

这事还要从头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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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李梅与薛凡结婚

夫妻共同出资

购买了一套总价275万元的住房

其中

薛凡出资215万元 

李梅出资30万元

剩余贷款30万元由薛凡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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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

李梅与薛凡的儿子出生

沉浸在喜悦中的她

以为从此能过上幸福平静的日子

可是好景不长——

 

 

婚后,薛凡因升职被派到外地工作,很快与一个叫吴燕的女士开始了婚外恋。2013年5月,两人开始同居。此后薛凡一直背着妻子与吴燕住在一起,只在周末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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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薛凡又另觅新欢,向吴燕提出分手。气愤的吴燕找到李梅,给她看了两人在一起的确凿证据,并鼓动李梅一起去控告薛凡犯有重婚罪。蒙在鼓里的李梅这才知道,丈夫背着她同别的女人已经生活了三年半之久。善良懦弱的李梅想到年幼的儿子还奉劝吴燕作罢,但这件事导致夫妻关系急剧恶化,双方摩擦不断、矛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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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起

薛凡两次向法院起诉

要求与李梅离婚

李梅第二次也同意与丈夫离婚

但双方在共同房产分割和精神损害赔偿上

产生了分歧

 
 

一审

 

法院根据市场评估房产价值是750万元,综合房屋来源、共有状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双方对房屋贡献大小等,酌情确定:

薛凡对房产享有55%份额(412.5万元)

李梅享有45%份额(33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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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以李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薛凡为过错方为由,驳回了她要求薛凡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

李梅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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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中

李梅上诉称

 

根据此前吴燕提供给她的亲密照片、聊天记录、堕胎花费凭证以及吴燕在一审法院所做的笔录,可以证明薛凡与吴燕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足以认定薛凡的不忠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直接原因,她应该享有更多的房产份额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二审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薛凡应认定是过错方,他作为已婚人士却长期与其他女性同居,造成了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

其次,薛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还两次提出离婚诉讼,导致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李梅有权要求损害赔偿。结合薛凡侵害的过错程度、手段、后果和影响等具体情节,酌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万元。

再次,对于夫妻共同房产,虽然薛凡的出资比例明显大于李梅,但由于薛凡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也因他在外地工作仅周末回家,对家庭和幼子尽到的责任明显小于李梅。

故确定对房产的分割比例按照原审确定的房价由李梅享有60%份额(450万元)、薛凡享有40%份额(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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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判决书的李梅很是感动,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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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法律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对婚内出轨并有确凿证据证实的男方应认定为过错方,并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和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加以体现,以切实维护无过错女方的正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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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转载于公众号:上海一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