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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作者:未知时间:2024-08-06

赔偿3万元。

 

由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本身的特殊性,若仅考量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因素,则难以准确、公平地确定赔偿数额。因此,还应根据不同的过错情形,结合离婚损害事实,从以下方面酌情考量:

 

(1)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额及分割比例。

 

(2)婚姻关系的持续时间。婚姻关系持续时间越长,无过错方的精神痛苦越深,应给予更多赔偿。

 

(3)过错持续时间长短及离婚时过错方对其行为、后果的认识态度。其中,存在家暴行为的,应对家暴行为的方式、频率、场所、施暴者的主观心态、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予以综合评判;构成虐待、遗弃行为的,应当将不履行扶助、抚养义务的时间作为考虑因素。

 

(4)双方的年龄及健康状况。

 

(5)无过错方离婚时的收入状况及此前为消除损害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6)损害给无过错方工作、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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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容易混淆的是离婚损害赔偿与离婚补偿并存情形的处理。离婚补偿适用公平原则,享有请求权的是对婚姻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是过错原则,享有请求权的是无过错方。如果同时出现两种情形应一并适用,不能相互抵销或吸收。

 

 

 

转载于公众号:上海一中院

作者:上海一中院法官 王列宾 张睿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