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实际抚养子女期间,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认定
作者:未知时间:2023-10-17
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赵某甲与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生育女孩赵某乙。在离婚诉讼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确认:女孩赵某乙由母亲张某某抚养,赵某甲自2016年10月起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自立时止。赵某甲每月可探望赵某乙两次,张某某予以协助。调解书生效后,赵某乙随张某某生活,2019年5月至2021年1月,赵某甲探望期间接走赵某乙共同生活,之后由张某某将赵某乙接回。2022年10月赵某甲接走赵某乙进行探望后称张某某失联,无法将赵某乙送回,为此以赵某乙、赵某甲为共同原告起诉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要求张某某支付2019年5月至2021年1月以及2022年10月至今抚养期间的抚养费60000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来源:山东高院审管办 编辑: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