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法院:要尊重子女意愿
作者:未知时间:2023-09-05
约定婚生子女随其中一方生活
后另一方主张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能否得到支持?
案件详情
2009年,王某与雷某结婚;
2011年,王某与雷某的孩子小雷出生;
2014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到灵宝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小雷由父亲雷某抚养,抚养费由雷某独自承担,但母亲王某享有探视权。当时,小雷还不满三岁。
2023年2月,王某将雷某诉至灵宝市人民法院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阳平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李佳积极和当事人联系,对孩子的生活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父母离婚后,小雷一直跟随自己的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王某认为雷某长期在外打工,对孩子疏于照顾,且经常阻止自己探视孩子,遂要求孩子由其抚养。
男方长期在外打工,对孩子疏于照顾,且经常阻止我探视孩子。
离婚时已经说好孩子跟我一起生活,女方不能反悔,孩子应该由我来抚养。
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孩子的意愿也应当作为审理案件的关键点。在心理疏导室,承办法官李佳引导孩子敞开心扉的聊天,在轻松愉悦的氛围中,孩子表示想继续要跟随父亲生活,不想改变现有的生活状态。
爸爸、爷爷奶奶对我很好,我想跟爸爸一起生活。
因此,承办法官认为维持现有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很有必要,将孩子的意思明确告知王某,表明孩子还小,希望她能尊重孩子的意愿,给孩子创设一个温馨愉悦的生活环境。
法院判决
该院审理认为,王某和雷某协议离婚后,孩子一直跟随雷某生活,并由雷某的父母帮忙照顾。现孩子尚幼小,如改变生活环境将对孩子的成长不利,且征询孩子意见时,其表示愿意跟随父亲共同生活。现原告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证据,故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原告王某要求变更孩子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别两宽,各生欢喜”。离婚后双方当事人拥有了新生活、新开始,但是对孩子来说,他们的生理、心理很不成熟,残缺的家庭和缺失的父母一方的爱使他们难以和世界友好握手。尤其是父母在相互争夺孩子抚养权的过程中,会给孩子造成难以磨灭的伤害。为了能更好的保护离异家庭未成年人子女的权益,在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案件中,孩子的意愿应当作为案件审理的重要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来源:灵宝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