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是人们对婚姻的最初愿望和普遍价值追求,然而近年来,“黄昏恋”现象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老年夫妻因财产、情感等因素产生矛盾纠纷无奈选择起诉离婚。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两年前,华某(男)与徐某(女)通过婚姻介绍所相识。华某年逾七旬,有一份微薄的养老金,虽然儿孙满堂,但是单身生活让其感觉孤独,希望有人常伴身边。徐某年近六旬,没有子女,没有养老金,希望有一个为其提供温饱的老伴。华某与徐某相识数天后即登记结婚,但婚后短短数天即为了是否购买房屋及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一个多月后双方分居。两年后,华某向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华某与徐某虽自愿结婚,但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约两年。可见,华某与徐某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未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在婚姻关系破裂且难以维持的情况下,双方都有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近年来,由“黄昏恋”引发的“黄昏散”现象应得到家庭和社会的普遍关注。本案系老人离婚纠纷案件,老人在对彼此不够了解,缺少感情基础的情况下仓促再婚,因日常生活琐事和财产问题发生矛盾纠纷,导致矛盾不断升级最终破裂。法官在此提醒大家,老人在遇到“黄昏恋”时应充分了解彼此,注重感情基础的培养,避免因性格不合、财产分配、家庭琐事等因素对簿公堂。同时,子女也应从老人的实际情况出发,给予老人更多的物质保障、人文关怀和精神慰藉,让老人们在幸福快乐的时光中安享晚年生活。
来源:相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