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都是他刷的信用卡,我不知情!”法官:共债共还!
作者:未知时间: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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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李某分多次借用王某微利贷、信用卡等金融工具,使用王某信用资金6万余元,其中微利贷4万元,平安银行信用卡1.5万元、交通银行信用卡5千元。多笔欠款到期经银行催告后,李某均未归还,最终由王某代为偿还。李某于2019年11月5日打下欠条,对以上欠款予以确认。王某多次催告李某及其丈夫刘某归还欠款,两人皆拒绝偿还,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刘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刘某主张多笔欠款系李某个人借出,对于出借事实,其并不知情,故属于李某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不应承担偿还义务。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李某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是否具有共同偿还义务?
经法院查证:上述多笔借款皆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的借款主要用于两人共同经营的小卖部日常进货支出及个人旅游等消费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该笔欠款属于夫妻两人共同债务,刘某以不知情理由抗辩无效,应由李某、刘某共同承担6万欠款的归还义务。
法官说法
法条链接
来源:淄博中院、沂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