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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留在复写纸上的分家协议效力如何?

作者:未知时间:2023-07-27

 

一起请求确认复写纸上遗留的分家协议效力的案件,当事人一方持有前一天的分家协议原件,另一方持有后一天的遗留有分家协议痕迹的复写纸,双方因权属登记纠纷行政诉讼打了七八年,争执不下,最后又回到确认分家协议效力的民事诉讼,到底哪一天的分家协议合法有效呢?以复写纸上遗留的痕迹作为主要证据并不多见,遗留有字迹的复写纸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吗?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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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家有兄弟三人,有祖传老宅一处,高家高老大结婚后最早从老宅中搬出,高老二结婚后于1983年从老宅中搬出,高老三于1984年结婚后在老宅中居住至1998年,另建新宅后从老宅中搬出。1982年5月1日,在时任村干部田某等人的见证下,高家三兄弟分家,由田某代书分家协议一份(现高老二仍持有该分家协议),老宅由高老二和高老三共同分得(房屋各有,庭院共用)。2016年5月,高老三持老宅原房产证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2018年2月4日,高老三去世。2000年3月,老宅确权在了高老三名下。高老二于2013年11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高老三名下的老宅房屋所有权证。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法院于2020年12月作出行政判决,以不动产登记部门以高老三继承为产权来源对涉案房产的确权发证行为缺乏基础事实依据为由,确认为高老三颁发房产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鉴于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已经注销,不存在再行撤销)。2021年,法院行政判决又判决撤销了高老三签订的老宅拆迁补偿协议。

后高老三的妻儿持有一份落款日期为“82年5.2”的分家协议原件(上有多处改动,但字迹一致,后经查证为当时分家协议草稿)和遗留有落款日期为“1982年5月2号”分家协议痕迹的复写纸(该复写纸上遗留的分家协议字迹较为清晰),两者内容基本一致,但字迹明显不同,协议约定,老宅由高老三分得。2022年10月13日,张某作出一份《声明书》,该声明书于2022年10月25日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公证处公证。张某声明,其在1982年时任村党支部委员和调解主任,1982年5月2日,在其和高某、田某等人见证下,高家三兄弟重新分家,由高某起草了一份分家协议,田某用复写纸抄写,兄弟三人每人一份,由田某代笔签名。张某在一份根据复写纸上遗留字迹制作的分家协议誊抄件签字确认协议属实。现高老三的妻儿起诉请求确认复写纸上遗留的分家协议合法有效。

案件审理

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了相关证据,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了综合判断。

法院认为,复写纸在使用过程中遗留的痕迹系与原件同步完成,遗留字迹清晰且文字内容完整的复写纸虽原系媒介,但在一定程度上与复写件具有类似的性质,是以文字形式反映事实的具有书证性质的物证,在有其它证据可以佐证的情形下,其作为证据的效力可以等同于复写件,可以认定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分家协议实质为分家析产协议,系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财产共同之分配所签订的协议,法律并未规定分家协议需要具备哪些形式要件,对分家协议效力的认定,应尊重善良风俗,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应着重于分家协议是否已实际履行。原告提供的复写纸上遗留的落款日期为“1982年5月2号”分家协议的字迹清晰,内容完整,且有其它证据可以佐证,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然没有当事人签字,但符合当地、当时的风俗习惯,且有分家见证人张某在誊抄件上签字确认并公证声明,复写纸上遗留的落款日期为“1982年5月2号”的分家协议确系高某、高家三兄弟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高老三夫妇结婚后在老宅中长期居住生活使用其房屋的事实, 应予认定复写纸上的分家协议合法有效,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高老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复写纸本身是一种介质,在制作复写件的过程中会同步形成痕迹留存下来,但复写纸上遗留的痕迹存在诸多不确定性。比如,原制作人在复写纸上又添加了内容,从而改变了相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虽曾使用该复写纸制作过相关文件,但形成的文件相关当事人最终因种种原因未予以签署;由于形成时间难以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利害关系人伪造证据的可能性也不能排除。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如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遗留有字迹的复写纸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因此,以此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难度很大。既然这种证据本身是有瑕疵的证据,当事人提供遗留有字迹的复写纸作为证据,一般情况下是由于证据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不到万不得已,很少有人会作为主要证据来使用。

遗留有字迹的复写纸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首先要满足的条件是字迹要清晰,与案件待证事实相关的文字内容要完整,无明显的添加修改迹象,并要有其它证据证明可以排除添加修改的可能性;其次,即使复写纸上遗留的文字有落款日期,痕迹形成的时间也应当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否则仍然难以排除伪造证据的可能性;第三,当事人使用复写纸制作文件是为了一次性形成多份相同的文件,一般各方当事人都应当持有一份,以便于切实履行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以是否已经履行也是一项重要的判断依据。

复写件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原件,但复写件是经过媒介复写纸书写形成,每一份复写件都是与原件同步完成的。因此,复写件不管有几份都应当是原始证据而非传来证据。通常,我们会将复写件视同原件,认定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效力。在使用复写纸手写制作复写件的过程中,复写纸上会同步形成痕迹留存下来。复写纸上同步形成的痕迹与复写件具有类似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书证的性质,是以文字、符号等形式来反映事实情况的痕迹物证,数量即固定,不可再生,在有其它证据可以佐证的情况下,其作为证据的效力可以等同于复写件,进而可以认定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涉案复写纸上所遗留的分家协议,字迹清晰,文字内容完整,可以排除添加修改的可能性,并且其痕迹形成时间也可以确定,结合高老三夫妇依据该分家协议长期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生活并实际使用的事实,应视为该分家协议已实际履行,可以认定分家协议是真实存在的。分家协议约定的内容符合当时农村的生活习惯及当地的公序良俗,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确认合法有效。

 

来源:章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