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后赠与中附带赡养义务的违约责任认定
作者:未知时间:2023-06-01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母子关系,被告系原告的大儿子。2007年,原告夫妇俩与儿女们商议,把老两口与小儿子名下的房屋卖掉,房款中属于老两口的份额以及股票账户里的钱都用来给被告大儿子购买新房,并约定购买新房后老两口与大儿子同住,大儿子要多尽赡养义务。起初,老两口一直与大儿子一家三口一起居住。之后历经老父亲去世,大儿子离婚等一系列事件,蔡某某和大儿子的关系逐渐恶化。大儿子把共同居住的房子卖掉,并坚持把蔡某某送到养老院。蔡某某认为,当初赠与购房款是以大儿子负责养老为前提,因此要求大儿子偿付卖房的部分钱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大儿子与父母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附有义务的赠与协议,但根据双方的陈述及相关证据,双方事实上形成了附带条件的赠与,即该笔款项是以大儿子履行更多赡养、照顾义务为前提的。因母子关系恶化,大儿子不再愿意和母亲共同居住,系未妥善完成接受母亲赠与时附带的义务。考虑到大儿子从卖房款中获得的利益、货币贬值及十多年来对母亲日常生活的照顾支付的医疗费等情况,最终法院酌情判定大儿子偿付母亲70万元。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则社会稳定。本案系关乎民生养老的典型家事纠纷案件,致力于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以及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对于同类型家事纠纷的审判具有借鉴意义。
一、家事审判中,应兼顾法律的尺度和温度
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处理家事纠纷时,不仅要维护法律的权威,定分止争,更要维护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人性的善良。在家事审判中,事实和证据固然重要,但案件背后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属关系、情感联结亦不可忽视。家事审判需要树立能动的司法理念,合理把握社情民意,提高价值判断能力,以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为核心,以此来促进社会树立起健康正确的家庭观念。
本案中,大儿子与父母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附义务赠与协议,但从当初购房背景来看,父母出资帮助大儿子购房时有着殷切愿望,即在耄耋之年能够“养儿防老”,安度幸福晚年。即便是父母与子女之间,赠与也是一种约定,且可以是一种附带义务的约定。子女在接受赠与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有违诚信原则,父母可以向子女主张违约责任。
二、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使老有所养、老有所安
父母子女间的亲情本就是人类家庭关系中最朴素、最深沉的情感。现如今,父母出钱帮助子女买房的不在少数,不少父母为了给儿女买一套房,花费了毕生的积蓄,甚至变卖唯一住房筹集购房款,就是为了减轻子女日后的生活压力。对此,子女自然应当多尽孝道,勤加照顾,保障父母的老年生活和居住权益。
“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律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各自的义务,就是为了保障幼有所育、老有所养。从司法实践看,绝大多数赡养纠纷案件背后都有着复杂的家庭矛盾。经过长时间积累,矛盾迟迟得不到妥善解决,致使老年人辛苦养育子女大半辈子却无法从子女处获得经济帮助和情感慰藉。因此,法律也将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筑牢老有所养、老有所居的最后一道防线,适时引导子女善待并尊重父母,充分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本案的判决,将和谐、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家事审判中,体现了司法维护孝亲敬老传统美德的价值取向,表达了司法为民、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发挥了规范、指引、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特殊作用。愿天下的子女都能明白善待父母就是善待明天的自己。愿辛劳付出了一辈子的父母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来源:上海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