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亲签完分家协议反悔,起诉撤销,结果……
作者:未知时间:2023-03-16
80岁的刘叔与老伴在1992年口头承诺将财产分配给子女,并在20多年后以书面形式再次明确财产分配的内容。
后来,刘叔反悔起诉至法院,要求收回分给儿子阿伟(化名)的房子。这能得到法院支持吗?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今天通报了该案的办案结果。
夫妻俩将一栋四层房屋中的多层给小儿子
刘叔与老伴陈姨育有二子一女,刘叔与大儿子共同生活,陈姨与小儿子阿伟共同生活。
1992年刘叔与陈姨经商量后,口头承诺将财产分配给孩子们,其中分给小儿子阿伟房屋三层,分别为一楼、三楼和四楼。
2015年7月20日,刘叔和陈姨再次商量,决定对当年的分家之事以书面立字为证,于是两人共同签署了《物业房屋分配确定书》,再次确认财产分配事宜。财产分配内容为:一栋四层房屋中的一、三、四楼给小儿子阿伟。
认为小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
反悔要求撤销
多年后,刘叔认为小儿子阿伟不愿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对其缺乏照顾和关心,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不愿意将财产分给阿伟,《物业房屋分配确定书》按照遗嘱处理,其有权随时撤销,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在本人享有的权益范围内将房屋份额分配给阿伟的行为。
阿伟认为,《物业房屋分配确定书》已经所有家庭成员签名确认,是全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遗嘱。自1992年分家至今,其对房屋已占有使用收益二十多年,母亲亦按约定随其生活,其也有不定期给刘叔钱,故不同意刘叔的主张。
陈姨亦表示同意阿伟的意见,认为该确定书是对1992年分家事实的再次书面确认。
法院判决认为分家协议不属遗嘱不予撤销
那么,《物业房屋分配确定书》是不是遗嘱?刘叔是否有权撤销?
法院认为,本案是分家析产纠纷。《物业房屋分配确定书》系刘叔、陈姨及其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家庭内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配,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符合当地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确定书已实际执行20多年,应予以维护。刘叔主张确定书应按照遗嘱处理,因违背了其真实意思拟予以撤销,不予采纳。
首先,确定书不符合遗嘱的形式。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作出的对其财产处分或身后事务的安排,并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但纵观整份确定书,未能体现刘叔系立遗嘱之行为。反之,确定书明确记载是将当年口头分配好了的财产以书面立字为证。
其次,确定书未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刘叔称该确定书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并未举证证实,且刘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理应对其家庭财产的分配足够谨慎,其称被蒙骗,理据不足。
再次,确定书由刘叔和陈姨共同签署,故刘叔的行为不符合遗嘱人生前对其个人财产所作的处分。
综上,因不存在法定可撤销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趁人之危等情形,法院判决驳回刘叔的诉讼请求。
知多点:如何区分遗嘱和分家析产协议?
法官表示,遗嘱与分家析产协议都可能涉及对家庭财产的处理,导致财产所有权发生变化,但两者属于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严格的区别。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作出的对其财产处分或身后事务的安排,并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
分家析产协议则是在大家庭分家时,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共同的财产分割给数个小家庭或家庭成员而形成的协议。
在性质上:遗嘱由遗嘱人独自作出,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分家析产协议则由家庭成员共同商定作出,通常作出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在形式上: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有严格的形式要求。分家析产协议则没有严格的法定形式。
在撤销或变更的方式上: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分家析产协议的撤销和变更则需要经过各方的协商一致,或者发生法定的可撤销、无效的情形,一人无权撤销或变更家庭成员共同作出的分家析产协议。
因此,法官指出,本案中的确定书性质上是分家析产协议,刘叔在没有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无权要求撤销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