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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约定了赡养责任人,其他子女还要承担赡养义务吗?

作者:未知时间: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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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话说:十个小的不嫌多,一个老人没处搁。

老人含辛茹苦拉扯大孩子,到老了,

越是子女多,越是相互推诿了,都不愿承担赡养义务。

分家协议约定了赡养老人责任人,其他子女是否不用再承担赡养义务?

看看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是八十多岁的耄耋老人,与其丈夫(已去世)共育有两个儿子和五个女儿。

按照农村的传统习惯,杨某与其丈夫在2003年分家时和其两个儿子口头约定,父亲跟随大儿子居住生活,由大儿子养老送终,母亲跟随小儿子居住生活,由小儿子养老送终。杨某的丈夫2005年过世后,杨某一直跟随小儿子生活。

杨某于2012年因意外摔伤,一直卧床不起,后由小儿子及几个女儿轮流照顾,大儿子则一直未向杨某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杨某遂一纸诉状将大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大儿子履行赡养义务。

大儿子则在庭审中表示,按照分家协议的约定,自己已经完成了对父亲的赡养义务,母亲的赡养和自己无关,所以不同意承担任何赡养义务。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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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分家协议中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部分条款,违反了中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归于无效,子女仍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

据此,该院判决由杨某的大儿每月承担杨某七分之一的生活费以及支付杨某七分之一的医疗费用,现该案双方均服判,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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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来源:定南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