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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分家书”如今还有效吗?

作者:未知时间:2023-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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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甲、陈乙、陈丙系亲兄弟,其父母于1981年6月30日在亲友的见证下进行分家并订立了分家书,载明将一处嗣后建成的房屋分给陈甲。涉案房屋登记在老父亲名下,老两口去世后,陈甲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现涉案房屋拆迁,而陈乙、陈丙拒绝配合办理拆迁领款手续,陈甲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射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位于射阳县某村的房屋归其所有。

陈乙、陈丙共同辩称:1.本案应为遗产继承纠纷,因涉房屋登记在原被告父亲的名下,陈甲以陈乙、陈丙为被告要求确认房屋为陈甲所有,诉讼主体不适格或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2.陈甲仅凭分家书不能证实该房屋归其所有,分家书是1981年6月30日书写,该分家书是否真实,是否是其父亲的真实意思无从考证,且分家书中载明未建的一处房屋归陈甲所有系约定不明,不能说明本案争议的房屋分给了陈甲。故陈甲主张确认位于射阳县某村的房屋归其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据陈乙和陈丙回忆,事实上父母为陈甲另行建了房屋,后被陈甲出售给了董某,现陈甲又想以分家书确认父母的房屋归其所有,明显不符合事实。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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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射阳法院审理认为:分家析产是将一个较大的家庭分割成几个较小的家庭,同时对共有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个成员财产份额的行为。本案中,原被告的父母通过分家书的形式将嗣后建成的位于射阳县某村的房屋分给陈甲,该房屋应归陈甲所有,陈甲诉讼要求确认对该房屋的权属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两被告辩称的分家书中所载的“未建”房屋非本案争议的房屋,而是陈甲出售给董某的房屋意见,因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且陈甲要求确认所有权的房屋位于射阳县某村,与其出售给董某的房屋无关联性,故对两被告的该项辩解意见未予采信。关于两被告辩称以其为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意见,因案涉争议房屋登记在其父名下,现老两口已经去世,故陈甲以陈乙、陈丙为被告主体适格,对两被告的该项辩解意见未予采信。射阳法院依法判决:确认位于射阳县某村的房屋归原告陈甲所有。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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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分家书”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分家书”也是家庭成员之间按照农村传统风俗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协议,系父母将积累的财产传递给后代的一种习俗,分家的性质具有变更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应当对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家庭成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很多村镇房屋伴随着拆迁、危房改造等问题,必然会引发大量房屋权属纠纷。其中部分改造的老房子是由祖辈财产通过“分家”传给的下一代,很多人认为“分家书”距今年代久远,老一辈的意思是否真实无从考究,也没有经房管部门变更登记,房屋应当归入遗产范围,由所有子女进行重新分配。

在这里,法官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大家,“分家书”是有效的。在我国,分家是一种合乎民俗的财产分配行为,是我国千百年来留下的良好风俗。父母邀请村居干部、德高望重的家族长辈一起见证,由专人起草,订立分家书。该分家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于情于理于法应当确认有效,对全家人具有约束力。作为子女,我们应当尊重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维系好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作为公民,我们应当具备契约精神,遵守合同的约定,传播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现代家庭文明新风。

来源:射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