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丈夫去世,公婆要求儿媳归还12万彩礼遭拒,法院判了!
作者:未知时间:2022-09-05
彩礼,是指婚姻关系中的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彩礼是我国独特的婚嫁风俗,在农村及经济落后地区更为普遍,且动辄十几万元的彩礼亦有愈演愈烈之势。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也不禁止,但是近几年因为给付彩礼而引发的纠纷却屡见不鲜。
老苏家有一独子,老两口见儿子已过三十而立之年却迟迟没有结婚,便托人给儿子说媒。经过媒人的一番撮合,小苏与女子小赵相识,并于2020年4月举办结婚仪式,5月在民政局登记结婚。
此前,苏家人为了儿子的婚事,曾给小赵1万元的红包,并购买了戒指、耳环、手镯等首饰。还给了一张80000元的银行存折,以及现金120000元作为彩礼,其中存折上的户名是小苏母亲的名字开立,密码也是小苏的母亲掌握。
想必如果没有发生意外,这对小夫妻将会携手走完一生,但遗憾的是,意外还是发生了。
小苏与小赵刚刚结婚三个月,小苏在务工时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于9月4日离世。在丈夫出事之后,妻子小赵仅仅只是去医院探望过小苏一次,之后便一直住在娘家,甚至连小苏去世后举行的葬礼都没有露面。
对于儿媳的做法,老苏夫妇表示不能理解,于是便找到儿媳一家,主张将12万元的彩礼退还,得到的是小赵一家的断然拒绝。无奈之下,苏家人只能将小赵告上法庭。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小赵作为小苏的妻子,二位老人的儿媳,在小苏病重住院期间及下葬时处理不当,导致两家人引发感情冲突及心理纠葛。故判决小赵返还苏家二老60000元。
结婚彩礼,在民俗上具有严格的针对性,系男方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缔结婚姻的诚意。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本案中,小苏与小赵结婚前,苏家给小赵一张80000元的存单和120000元的现金,属于为缔结婚姻目的而给付的彩礼。后因小苏去世,小苏与小赵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苏家二老作为给付彩礼的主体,考虑到小夫妻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且小苏的父母年事已高,劳动能力逐渐减弱,按照农村养儿防老的风俗,苏氏夫妇将来的赡养问题也会受到影响,因此有权要求小赵返还其给付的彩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来源:婚姻法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