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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在宅基地征收中因独生子女身份而获得增加的补偿利益归谁所有?

作者:未知时间:202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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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说:
 
 

宅基地房屋动迁征收政策中,宅基地使用人的独生子女,通常会额外多计算应安置人口,导致该户拆迁利益增加。在这种情况下,照顾的安置利益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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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独生子女身份的取得系由于其父母相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奖励的对象一般为独生子女的父母而非独生子女,故因为独生子女身份而增加的补偿利益,应归独生子女的父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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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9年11月11日,被告胡忠华与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签订《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对被告胡忠华坐落于××村××组××号的房屋进行拆迁,当时拆迁人员为胡忠华、胡玉华、胡冠骏,其中胡冠骏备注为独子。

原告杨某与胡冠骏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一女胡某1,2017年3月7日协议离婚,女儿胡某1由原告杨某直接抚养。同日,胡忠华、胡冠骏、杨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杨某享有安置面积80㎡、胡某1享有安置面积160㎡,回购款全部由胡忠华个人支付。塘南茗苑7幢1单元1103室(房屋面积80.13㎡)归杨某所有。杨某支付胡忠华10万元,其中安置房回购款8万元,房屋装修费用4万元,抵扣胡冠骏需支付的女儿抚养费2万元,总计10万元。

2019年10月9日,余杭区农民多高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备案的《余杭区多高层公寓安置表》显示,安置人员为:何云仙、(40㎡)、胡忠华(80㎡)、胡玉华(0㎡,货币回购80㎡)、胡冠骏(80㎡)、杨某(80㎡)、胡某1(160㎡),其中胡某1因独生子女增加1人,实物安置面积450.31㎡、货币安置面积80㎡。安置房屋为:塘南茗苑5幢1单元401室(163.46㎡)、塘南茗苑2幢1单元702室(121.29㎡)、塘南茗苑7幢1单元1103室(80.13㎡)、塘南茗苑19幢2单301室(85.43㎡)。

2019年10月23日,上述四套房产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权利人分别为:胡冠骏、杨某、胡某1、胡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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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本案所涉房屋系原、被告共有,因原告杨某与被告胡冠骏已离婚,共有基础已丧失,两原告要求对上述房产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拆迁安置政策,被安置人员每人享有80㎡的房产面积,两原告均系被安置人员,《余杭区多高层公寓安置表》显示原告杨某享有80㎡的安置面积,原告胡某1享有160㎡的安置面积,但原告胡某1享有面积中的80㎡应为其父母胡冠骏、杨某所有,故杨某共享有120㎡的安置面积,胡某1享有80㎡的安置面积。虽然2017年3月7日胡忠华、胡冠骏、杨某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胡某1享有160㎡的安置面积,但该协议书签订时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故本院不予确认。

综上,根据两原告享有的面积及房屋现状,本院酌情确定塘南茗苑2幢1单元702室归原告杨某所有、塘南茗苑7幢1单元1103室归原告胡某1所有。

 

来源 | 小军家事团队/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