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行吗?法院判了
作者:未知时间:2022-07-18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无效
——刘某诉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赋予夫妻任何一方对非日常生活需要的重要财产处理的知情权和共同处分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若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另一方以侵犯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上述款项转账之后,被告周某与牟某在微信上就结束双方关系事由进行了不断沟通。
其中,2021年2月21日,周某对牟某说:“如果我跟她说了,你可能会净身出户,还伤害到第三个人……你一星期内离婚吧……”。
牟某在微信上称“……你逼人太甚了……一周十万,一周离婚,这是人干的事……兔子急了还咬人呢,你要把我逼死吗?……你要十万块钱,这事就算了呗?(此时被告回复:老死不相往来)我没借到那么多钱,还能再5000,我再从单位人借5000,给你凑2万元......就2万,多一分没有,要就说,不要你随意,再见”。
被告回复:“跟了你一年多,换回来的也就是这些了,这事过后就别再联系了,我也不为难你了”。
牟某在微信上要求被告:“签个协议,证明你拿了这个钱,我只是投资,这样我踏实,你就不会再折腾了”。
被告不同意,后双方协商牟某给周某的钱备注为“精神损失费”,并无其他用处,且协商确定牟某给被告2万元(包括之前的转账1万元,再给被告1万元)后二人断绝往来。
但牟某此后给被告的转款全部退回,牟某亦要求被告退回之前的1万元,并表示大不了鱼死网破,等等。
裁判结果
案例解读
相关法条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