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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遗产继承

作者:未知时间:2021-10-29

黄某有黄甲、黄乙两个儿子。大儿子黄甲长期在外经商,生活条件较好,但在黄某年老时未对黄某尽赡养义务。二儿子黄乙长期和黄某共同生活,在黄某年迈时悉心照顾黄某的饮食起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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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后,黄某去世, 留有一笔遗产,但是没有留下遗嘱,因此两个儿子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黄甲认为自己和黄乙都是父亲黄某的同一顺位继承人,所以父亲遗产分配的份额应该和黄乙相同。黄乙认为在自己独自照顾父亲,黄甲没有尽到应尽的扶养义务,不应该分给他遗产。

 

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黄甲和黄乙应该如何分配遗产才更加公平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黄甲有扶养能力不尽扶养义务,故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黄乙对父亲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以多分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