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股权可否作为遗产继承?
作者:未知时间:2021-02-17
【案情简介】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张甲和李乙在A公司的股权,系张甲和李乙生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归张甲所有,其余由张甲、李小乙继承。至于10万元增股,应为企业对内部员工的一种激励机制,不在注册资本之内,致使公司给予为公司作出贡献的特定人的一种福利。且该增股并非李乙生前或者张甲、李小乙支付对价所得。且从公司章程约定的“该增股可参加分红,但不享有其他权利”爱看,该增股只享有分红权,并非完整的股权,不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股权。本质上,该增股致使股东之间对分红的特别约定。既然A公司确实做出过增股10万元给李乙的决议,李乙也确实享受了该10万元增股所带来的收益,故因该增股在李乙死亡后所生收益属于可继承的财产,各继承人可按继承比例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