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夫妻财产关系中的动态法律冲突与解决路径
作者:未知时间:2021-08-10
内容提要:国际私法视域内的动态法律冲突本质上是地域性法律冲突,其在涉外夫妻财产关系上表现得较为典型。由于产生动态法律冲突的条件容易成就,同时伴随人员跨境流动性的提高,动态法律冲突更为普遍和频繁,为了更好维护相关主体在时间方面的正当期待并适当限制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有必要讨论如何有效解决动态法律冲突。对此,有关国家的立法或司法主要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恒定论、变迁论和最密切联系等原则或方法,但各有其利弊。目前我国相关立法不甚明确,但可以考虑对上述原则或方法进行优化组合;鉴于实践中法院倾向于采取整体变迁原则,该原则兼具中立性和便利性等优点,建议我国立法予以采纳,但同时应明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优先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则通过法院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和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予以补充或矫正。
关键词:夫妻财产关系;动态法律冲突;当事人意思自治;最密切联系
涉外夫妻关系领域的法律冲突频繁,其中,不同于“结婚条件”“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等即时性法律行为,在“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等持续性法律关系中,动态法律冲突更容易产生且表现更为典型。相较于夫妻人身关系,解决夫妻财产关系动态法律冲突的开放度与灵活度更高,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更大。因此,本文拟以涉外夫妻财产关系为例,就其法律适用中的动态法律冲突问题展开研究,以期为动态法律冲突的一般化解决提供全面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
(一)动态法律冲突本质为地域性法律冲突
动态法律冲突,系指在涉外民事关系存续期间内,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国籍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等客观连结点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变更前后连结点实际指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体系,且这些法律体系竞相适用于某特定涉外民事纠纷的现象。
关于动态法律冲突的性质,目前理论上尚不存在一致的观点,分歧之处在于动态法律冲突是否可被归类为“时际法律冲突”。本文认为动态法律冲突并不是时际法律冲突,而是因某个客观连结点实际指引的法域发生历时性变化而导致的地域性法律冲突。尽管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兼具时间性与空间性,任何法律空间也不能剥离时间要素而独立存在,并且在某些涉外案件中,地域性法律冲突与人际、时际法律冲突同时存在,但是在学理上,上述三种法律冲突具有逻辑上的反对关系,并均与“法律冲突”概念存在种属关系。
(二)动态法律冲突在时间方面具有历时性特征
依据法律冲突的时间特点和因果关系,地域性法律冲突可以被划分为“共时性法律冲突”和“历时性法律冲突”。“历时性法律冲突”则系本文讨论的动态法律冲突,系指在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内,某个法定的、抽象的连结点因涉外民事法律事实而被反复现实化、具体化,该连贯的时间轴线由于此类法律事实而被切割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时段,在不同时段上抽象连结点在法律版图上的定位结果不同,且前者总是被相邻的后者替代。此时的法律冲突即表现为同类连结点之间的竞争。对于动态法律冲突之解决,各国的立法或司法一般依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恒定论、变迁论以及最密切联系等原则或方法。
(一)动态法律冲突的产生条件容易成就
第一,涉外民事关系具有持续性。这种持续性是指民事关系的时间性质而非实际持续的时间。第二,法定连结点具有动态性。动态法律冲突以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包含动态连结点为必要条件,只有住所、国籍、惯常居所等动态连结点可以基于某些法律行为或事件而变动。第三,在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内,动态连结点所指法域发生实际变更,比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移居、归化、境外买卖房屋等,其惯常居所地、国籍国、财产所在地相应发生变动。第四,变动前后诸法域立法管辖权之间相互平等且独立。国际私法论域中的法律冲突的产生并不要求相关法域之间的实体法彼此实际冲突,而是仅仅保留发生此种冲突的“可能性”。不同法域之间独立而平等的立法管辖权提供了这种可能性,只有在内外国法律平等的基础上,当事人的国籍、惯常居所等相关连结点的跨法域变动才能真正地导致法律冲突。
动态法律冲突的产生,必须同时满足上述四项条件。对于第一、第二、第四项条件,由于各国针对持续性法律关系规定动态连结点的冲突规则广泛存在,且这种规则状态相对稳定,因此该三项条件通常是被满足的;此外,基于国际民间交流活动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第三项条件也容易成就。因此,动态法律冲突的产生条件容易成就。
(二)动态法律冲突更加普遍和频繁
动态法律冲突产生之关键在于跨境民事法律事实。仅就其中的人员跨境流动而言,在全球化时代背景下,其流动规模、频度和深度不断提高。相应地,跨境者的惯常居所地、住所地以及国籍等属人连结点都可能随之发生变动,牵动着其所承载的各种法律关系,导致动态法律冲突更普遍、频繁发生。
与此同时,各国国际私法立法与司法实践均表明“惯常居所地”正在逐渐取代“住所地”“国籍”等作为首要属人连结点。相较于“住所”“国籍”等,“惯常居所地”通常仅依据客观因素予以认定,相较于传统连结点,该标准更为宽松,当事人改换惯常居所地的成本更低,这会反向使当事人改变其惯常居所,进而加剧动态法律冲突。
(三)维护相关主体在时间方面的正当期待
涉外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作为诉讼市场中的“理性经济人”,受制于诉讼信息、诉讼力量、风险偏好以及个体异质性特征的影响,对于调整其所涉民事关系的准据法,存在确定性偏好。在当事人对准据法的预期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其可以通过预知动态法律冲突的解决结果、了解准据法的具体内容,逆向调整当前的民事活动,并做好必要法律风险防控工作。
(四)合理控制法院在时间方面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判决结果的确定性、一致性和可预期性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紧张关系,但却有助于在个案中实现抽象的法律价值与原则。
在动态法律冲突问题上,即便涉外夫妻财产案件中相互冲突的法律体系存在数量上限,但也有可能十分庞大。如果不对动态法律冲突加以明确、有效的解决,则存在法官由于未意识到案件存在动态法律冲突问题,或者论证过程不甚严密、说服力欠缺等的客观可能性;主观上,法院出于自身便利的考量,即便意识到案件中存在动态法律冲突,但有可能不主动揭示该冲突、径直适用诉讼时法定连结点所指引的法律,或者选择可以使法院地法获得适用的时间点。这对于诉讼地位事实上相对弱势、专业信息不足或者自治意愿强烈的当事人来说,是不公平的。
在法律差异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如果进一步纳入对时间要素的考量,涉外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至少会涉及以下三个不同时点的法律:婚姻成立时、夫妻财产关系发生争议时、解决该夫妻财产争议时。对此,目前有关国家的立法或判例主要提供了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在动态法律冲突中,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
1.明示的法律选择
就夫妻财产关系而言,几乎所有采纳法定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均允许夫妇协议选择其意愿适用的制度和某些法典,但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作出的法律选择是否具有溯及力问题,一些国家的立法也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准据法变更后的溯及力问题的处理结果决定着动态法律冲突的解决效果:如果当事人赋予新选择的准据法以溯及力,则该准据法将统一支配夫妻财产关系整体,从而产生“整体变迁”的法律适用效果;否则就会产生“部分变迁”的法律适用效果。
2.默示的选法协议
以夫妻选定或变更婚姻住所的行为推定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同样暗示出较为明确的时间节点即选择或变更婚姻住所之时。但是,由于婚姻住所的可变性与流动性较强,因此该规则容易诱发当事人的策略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在内心形成了终止婚姻关系的成熟意思,其可能通过比较不同法律体系判断适用哪一法律体系将实现其个人利益最大化,逆向调查在哪个法院起诉、适用其冲突规则并使得该法律体系获得适用,进而以各种理由说服对方共同变更婚姻住所、国籍等,以符合该冲突规则所规定的客观连结点要求,最终通过挑选法院实现挑选法律的利己目的。
3.意向婚姻住所地
意向婚姻住所地最早由英国学者戚希尔教授提出,其认为婚姻住所地具有优先于任何实际共同住所的效力,且不仅适用于夫妻财产关系,还可以用来判断当事人缔结婚姻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向住所地连结点的优势在于一方面尊重了当事人的判断和选择,另一方面该类住所面向当事人婚后预计社会关系集中的法域,该法域一般与夫妻财产关系存在最密切联系,但劣势在于“意向婚姻住所地”的判定本身会带来不确定性:如果当事人的意愿发生改变或者其婚后并未及时迁入该法域,那么在实际迁移之前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该如何确定?因此,在认定意向婚姻住所地时,有些法院在将当事人的定居意愿作为关键因素考虑的同时,另外要求须具备其他客观条件,并且在婚后合理时间内实际迁移至该地。如果婚姻在仅有一方当事人居住或者双方均未居住的国家缔结,且双方具有在第三国定居的共同意愿,则夫妻财产关系应当由作为当事人双方预期共同住所地的该第三国法律调整。
(二)恒定原则
恒定原则也称整体不变迁原则,是欧洲大陆国家广泛接受的传统规则,其系指如果某法律体系支配夫妻财产关系,那么该法律体系在当事人结婚时就应被确定,且通常指向当事人婚后首个共同住所地法或共同国籍国法;如果婚后动态连结点指向的法域发生实际变更,该准据法也继续适用。该原则也为许多国内或国际立法所确认,主要规定方式如下:
1.在总则部分订入恒定原则
在总则部分订入恒定原则的方法,旨在从整体上解决包括但不限于夫妻财产关系的各类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动态法律冲突,或者专门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总括性规定。
2.采用静态连结点或以“结婚时”固化动态连结点
与夫妻财产关系相关的静态连结点主要包括婚姻注册地或结婚仪式举行地、不动产所在地等。静态连结点的适用可以回避动态法律冲突,但是具有明显的偶然性,因此,较少有采用静态连结点的立法例,但存在效果类似的替代性方案。较为常见的规定方法是在采用动态连结点的基础上,通过增加时间限制条件来加以固化。
在涉外夫妻财产纠纷中,恒定原则的优势在于维护当事人关于法律适用的合理预期,并减少法院查明和适用准据法的负担。但是,将整个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问题集中到“结婚时”“诉讼时”等某个时点,这种固定性安排忽视了法律适用问题产生的逻辑起点——自然人、商品、资本等事实构成要素的跨国流动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某一时点对应的当事人的住所、国籍等具有较明显的偶然性,过度稳定的规定可能同时违反当事人各方的真实意愿,此外还可能在实体权利义务方面助长一方的势力,而损害对方的利益。
(三)变迁原则
变迁原则与恒定原则相对,其含义是指如果夫妻财产关系冲突法中的动态连结点发生实际变动,则夫妻财产关系准据法亦应随之变迁。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在夫妻财产关系冲突法中采纳该原则。应当注意的是,变迁原则一般仅适用于动产,有关土地等不动产的权益则通常适用该财产所在地法。
1.整体变迁原则
整体变迁原则指夫妻财产关系下的所有财产事项均由与相关争议在时间上最靠近的法律体系调整,常见的规定方式是以“诉讼时”“最后”等为时间点,这实际上赋予最后共同住所地法、法院地法等回溯至结婚时的效力,从而导致准据法的整体变迁。
与整体恒定原则一样,整体变迁原则下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具有整体性特点,实质上赋予变迁后的准据法以溯及既往的支配效力,无论婚后当事人的住所、国籍以及财产所在地发生多少次变更,均以最后的实际地点为准。整体变迁原则减少了法官查明和适用的外国法的数量,不仅有利于司法便利,还可以降低错误裁判的风险。但是,该原则会间接鼓励一方当事人预谋并通过改变最后共同住所地、国籍等行为,实现“挑选法律”的目的,对于善意的对方当事人和第三人而言可能是极为不利的。
2.部分变迁原则
部分变迁原则指以婚姻存续期间获得某项具体财产时的法定连结点实际指向的法律支配该项财产的所有权。
部分变迁原则的优点在于夫妻财产关系项下的每一件争议财产都能获得与其在时间上联系最为紧密的法律的调整,但是将“夫妻财产关系”拆分为每一项具体财产的法律适用逻辑,过于强调其物理属性方面的独立,却忽视了具体财产之间的事实联系与法律语境,尤其是在当事人双方先后于多个法域居住并获得财产的情况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实体问题的解决就会变得异常复杂。此外,在理论上,依该原则所确定的准据法不仅在数量上十分庞大,而且有可能偶然指向任何一个法律体系,这在要求实现实体公正同时伴有严格时间限制的司法活动中,是难以想象和操作的。
(四)最密切联系原则
戴西和莫里斯认为,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的情况下,就夫妻财产关系,应适用与之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在论证最密切联系原则时,法院通常不仅需要考虑连结点的数量,更需要关注连结点的质量,挖掘其背后存在的支持关系或支持结构。
最密切联系原则以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为启发,以每一种涉外民事关系都有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理空间意义上的“本座”为前提。但是,在解决动态法律冲突时,最密切联系原则不免过于抽象,其不仅需要确定存在密切联系,而且还要求衡量密切联系的程度,这使得法官在适用该原则时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尤其是在当事人与相关法域的牵连程度相近的情况下,难以确证准据法与夫妻财产关系是否具有最密切联系。
对比几种解决涉外夫妻财产关系动态法律冲突的解决路径,孤立地采用任何一种原则都存在弊端,更适宜的方案是对这几种原则或方法进行优化组合:首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为我国《法律适用法》所明确规定,是贯穿调整各类涉外法律关系、解决各类涉外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均可为其他法律原则或方法所兼容,因此,解决该领域动态法律冲突应体现和充分利用这两项基本原则。除此之外,恒定原则、整体变迁原则和部分变迁原则彼此之间为相互排斥的逻辑关系,我国立法应在这三项原则中作排他性选择;其中,相较于恒定原则和部分变迁原则,整体变迁原则在维护法律适用稳定性、一致性和可预期性的同时,也有利于满足不同案件的实际需求,从而实现法律适用的稳定性与灵活性、公平性与便利性之间的相对平衡,因此建议予以采纳。
在明确选定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整体变迁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础上,具体规则的设计应依据各原则的功能定位和适用效果确定其适用层次:第一,优先发挥当事人意思自治。首先,应允许当事人在先后存在的多个共同经常居所地、共同国籍国之间进行选择。其次,如当事人已选择的法律由于客观事实变动而不再属于任何法定连结点所指,且一方就此提出异议,则应允许双方当事人就时间要素达成补充协议;如无法达成此类协议,则以当事人已经选择的法律为准。第二,如果当事人未达成法律选择协议,仍可以允许其在准据法对应的时间——法律关系发生时、获得主要财产时、诉讼时等关键时点作唯一选择,即“时间选择协议”。第三,如果当事人未达成任何有效协议,则应按照整体变迁原则,以当事人的最后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最后共同国籍国法或最后的主要财产所在地法为准据法。第四,如果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确定的准据法明显与夫妻财产关系缺乏密切联系,则应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重新确定准据法。此外,不论最终按照上述哪种原则或方法确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都应区分夫妻财产关系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注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理期待和与合法利益,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