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管辖到哪起诉——离婚诉讼管辖
作者:未知时间:2021-07-16
想要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不了的情况下,一方必须要到法院起诉离婚,这是多数人基本都了解的常识。
但是,应该去哪家法院起诉,很多人基本都是蒙查查。
很多夫妻双方不远千里外出打工十几年,最后无法再过下去,双方又无法协商一致,加上工作脱不开身,离婚手续几年办不下来,彼此相互耽误。
其实,造成这样的结果是因为对法律不够全面了解。
那么,如果想要离婚,在双方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应该去哪里的法院起诉?
很多人朴素的想法,可能是去领结婚证的当地法院起诉,或者谁先起诉就去其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
其实,大家不用费心猜,这是关于离婚诉讼管辖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
在这里,作者将比较常见的离婚诉讼管辖分为基本管辖与特殊管辖跟大家聊一聊。
二、离婚诉讼特殊管辖——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1、由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在这里要注意一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 如果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满一年的,才适用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值得一提的是,上述个别规定早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有所体现,新民诉法颁布后,该《批复》已经失效。
2、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一种情形: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离婚诉讼中,一方有上述5种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提起诉讼,可在其本身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解决离婚及相关问题。
这么一看,法律也是蛮近人情的,至少不会让人满世界追着一方离婚。
你在,我能离婚;你不在,我也能离婚。
好了,以上是我们普通人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离婚要到哪里打官司的问题,至于其他涉及军婚、涉外离婚等相对较少,如确需要了解,可以联系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