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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

作者:未知时间:2021-01-05

 1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 ,另一方 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方再次提起离特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  

法条解析

       诉讼外调解,其依据来源于本条规定的“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这种调解属于民间性质。“有关组织”在实践中一般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等。

      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情况。

      本条第2款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表明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当事人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也不是无原则的,应当本着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对于调解无效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判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判决准予离婚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一审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双方当事人在15日的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应当注意的情形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本条列举的准予离婚的几种主要情形,并非判决事人诉讼离婚的必备条件、法定情形。婚姻当事人在婚婚姻生活中,如无列举的情况发生但有其他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亦应判决准予离婚。

     另外,即使婚姻当事人双方有列举的情形发生,但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或虽给夫妻感情造成裂痕,但可以经过调解和好的,人民法院则不能判决解除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