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分家不分心,析产不析情
作者:未知时间:2021-12-18
分家不分心,析产不析情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强调男女平等,保障个人财产权益的观念深入人心,分家析产纠纷案件也不在少数,在威客先行中以“分家析产纠纷”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截止本文定稿时(2021年11月8日16:00)得到 117,820条搜索结果。
而“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一观点在婚姻家事领域体现得淋漓尽致,关于如何妥善处理分家析产纠纷,除了要坚持“法理”,还应当兼顾情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家事案件审判典型案例四就进一步佐证了此观点。
杜某与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后经法院判决离婚,现杜某提出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分割现居住的某村36号院内的房产。杜某诉称,1997年,为了给杜某和王某建婚房,王某的父亲申请村里批准翻建36号院北房三间。为建房,王某和杜某向村里和亲戚借款两万,杜某另出资1万元,将原有草房推倒,新建房屋九间,杜某与王某婚后将欠款全部偿还。2000年,宅基地使用权人变更为王某,同年杜某与王某在院内新建东房、西房各两间。2003年东房和西房拆除,新建中间房四间,翻建门道为南房。由于王父有智力残疾,一直没有收入,所以历次建房王父均未出资出力。现杜某与王某已经离婚,要求依法对36号院内的房屋进行分割,请求判令其中七间归杜某所有。王某与王父辩称,杜某已经与王某离婚,不再是被告家庭成员,无权以分家析产纠纷提起诉讼。36号院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是王父,且历次建房均是王父与王某出资出力,故不同意杜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庭共有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所得的财产。根据法院对村民进行走访和调查,以及1997年乡政府村民建房占地审批表上载明的人数与杜某、王某结婚时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杜某参与了1997年的建房,而2000年、2003年新建及翻建房屋均在杜某与王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因此杜某、王某均为建房主体。关于杜某提出王父没有劳动能力、没有出资出力参与建房,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纳。因此,36号院内所有房屋为杜某、王某、王父的家庭共有财产。杜某、王某已经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故杜某请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的请求理由正当。关于房屋之分割,由于双方均不申请鉴定,法院结合院落来源、房屋现状以及居住使用情况,依法酌定分配。
分家析产是我国传统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的家庭现象。本案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多年,建房审批指标也为三人共有,指标混同、财产混同,且房屋分割涉及金额较大。当事人有妇女和老人,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弱势群体,法官多次进行现场勘验、实地走访、准确测量,以确保在析产中平衡当事人之间利益,尽可能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中涉及房屋均相邻,考虑到离婚后房屋分割应当相对方便当事人双方的生产与生活,故在房屋分割中,在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方便双方当事人的基本生活而进行裁量。家庭是社会的最小细胞,为了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对于分家析产一定要兼顾“情、理、法”,谨慎对待,以争取社会效果最优化。
而分家析产到底是什么?
分家即成立新的家庭,析产指财产共有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简单来说,分家析产就是,父母还在世的情况下,家中子女按某种特定的方式将一个大家庭分成几个小家庭。同时依照相关协议的约定,对共有的家庭财产也进行分割,确定出每个家庭成员的财产份额以及对家庭(如赡养老人)的责任分配。
分家协议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分家协议需要明确分家的参与人,主要包括三类:主持人、受产人和其他参与人。
第二,分家协议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财产关系的处理,比如,家庭共有财产、祖产、续置财产、家庭债权、债务等。二是人身关系的解决,比如父母日后的生养死葬问题等。
分家协议有哪些类型?
第一类,共有财产分割协议。财产分割作为传统分家习惯的基本内容,大多家庭均会对此进行约定。
第二类,赠与协议。传统分家习惯中,父母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可以作为分家的客体,依照分家协议,在子女之间进行分配,而这种分配方式实质上属于赠与。
第三类,继承协议。大多分家析产的案件中,都会根据对子女财产的分配来约定具体的赡养内容。比如,由有能力的子女负担更多的赡养义务的同时分配到更多的财产,这既是一种分担也是一种分配,客观上刺激子女也基于财产分配更好地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得到更多赡养保障,以此也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及和谐发展。
分家协议的效力如何?
从法律性质讲,分家析产协议是一种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特殊合同,属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所规范的合同的范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说,合法有效的分家协议自家庭成员在协议书上签字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参与分家的全部当事人均应遵照执行。
另外,在主体方面,分家行为需要家庭全体成员到场签字,如欠缺某一成员的认可,会导致该协议的效力产生瑕疵;其次在客体方面,如果分割的财产属于父母的夫妻共有财产,则该行为属于赠与,适用我国民法规范中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
与此同时,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分家的客体必须是家庭财产,对该财产家庭成员必须具备完全的处分权,若该处分权存在瑕疵,则该分家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综上,判断分家协议是否有效不但要从主体、客体、意思表示以及协议内容等多方面进行考察。还需要考虑分家协议是否是全部家庭成员的真实意思表示,分家行为中处分的财产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对该财产是否具有完全的处分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