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跟谁过?这事孩子究竟有没有发言权?
作者:未知时间:2021-06-18
夫妻离婚,孩子被判给父亲
母亲请求法院变更抚养权,
法院考虑到孩子意愿
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作出判决,
请看本期案例!
案件经过
赵某某(女)与刘某某(男)于2006年3月20日登记结婚,2007年生育婚生子小广。2008年刘某某罹患“多发性硬化”的疾病,出现病症时需要进行治疗、康复。赵某某、刘某某于2014年3月24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调解离婚,小广由刘某某抚养,赵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一千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时止。二人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与小广在长沙共同生活,期间由赵某某照顾刘某某与小广生活起居。2020年1月18日,赵某某带小广离开长沙,因疫情影响至2020年4月12日回到长沙。赵某某认为刘某某因身体原因不适宜照顾小孩,故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刘某某认为赵某某将小孩带离长沙的行为妨碍了其行使抚养权,提起反诉。另查明,小广在一审法院询问过程中表示愿意跟随赵某某一起生活。赵某某于2020年10月入职一家科技公司,月基本工资为税前5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孩由刘某某抚养,但由于刘某某患有疾病,日常生活需要他人照料,小广在父母离婚后实际上一直是由其母亲赵某某照顾,并未按离婚协议严格履行。二审法官对小广进行了询问,小广明确表达出想跟随母亲赵某某一起生活的强烈意愿。虽然庭审中刘某某代理人提出其经济条件相较于女方要好,小孩的姑姑、伯伯、爷爷、奶奶也愿意帮助男方抚养小孩。但本案中小孩已年满十三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由父母哪一方抚养更有利于自己的成长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对未成年人的意见按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适当对待。综合以上考量,法院依法支持了赵某某要求抚养小广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最高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探望及财产权益等事宜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少年法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要遵循民事案件的一般规则,更要具有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视角。在离异父母对小孩抚养权有较大争议时,人民法院要注重倾听儿童的声音。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自愿协议决定,法院一般情况下亦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若双方在就子女抚养问题已经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一方又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适当限制父母意思自治,妥善地作出裁决。在孩子的抚养上,毕竟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照顾、陪伴和精神支持,是其他隔代亲人、物质条件等均无法替代的。本案的判决将未成年人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看待,在诉讼程序中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愿,听取其意见,并按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适当对待,充分体现了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作为儿童权利保护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确立于1989年的《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为,不论是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这表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一种首要考虑”(a primary consideration),是纲领性原则,其具有灵活性,并非是唯一的考虑。我国民法典在涉儿童权益保护的规定中有多处同意思的表述。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被认为是对成人权利自我设定的一种限制。其强调的是儿童个体权利的最大利益,而非与其相关机构或个体如父母的最大利益。在当前实践中,问题往往在于虽然是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角度来分析,但其结果却是通过成人视角来予以考量。因此,为了真正实现儿童利益最大化,考虑儿童能动自治就非常必要。儿童能动自治是在认知到儿童是权利主体而非权利客体的基础上,倾听儿童的声音,充分考虑与尊重儿童自身与其民事行为能力及自身认知能力相匹配适应的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我要求与意识,让儿童决定或选择需要的权利与结果,而不是仅单纯的考虑来自于家庭、成人的价值评判体系与诉求。对法院来说,在少年民事审判中,从审理程序初始就要注意倾听儿童的声音。
将儿童利益最大化与儿童能动自治结合起来,就是将儿童当做真正的权利个体,最大限度的保障儿童的权利,防止因缺失真正的权利主体而损害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价值,以保障儿童在健全的人类环境中依据其能力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