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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涉外离婚案件常见法律问题

作者:未知时间:2020-12-29

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和另一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双重国籍人)之间的婚姻。在中国,主要是指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办理的结婚、离婚或恢复结婚。目前该范围有所扩大,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定居国外涉及到的婚姻问题,也具有涉外因素。

随着涉外交往的日益普遍,涉外婚姻已经成为当今社会较为常见的现象,但当涉外婚姻感情破裂,走向离婚的道路,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与普通婚姻离婚有哪些差异?如果你要选择涉外婚姻,建议你阅读本文,再做决定。

 
 
 
 

涉外离婚案件管辖

讨论涉外离婚案件管辖问题,需要区分原被告哪一方有涉外因素,若原告为外国人,被告为中国公民,该类案件适用一般案件管辖原则,此处不做赘述。此处主要讨论被告一方为外国人,离婚案件管辖问题。

1、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若被告在国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那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2、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3、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婚姻案件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委托的有权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诉讼代理人送达。

2、邮寄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3、传真、电子邮件送达。若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4、外交途径送达。外交送达主要参考《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也就是通常被称为《海牙送达公约》,自1992年1月1日该公约起对我国生效。目前缔约国有29个:美国、英国、埃及、丹麦、挪威、瑞典、芬兰、日本、比利时、土耳其、法国、加拿大、以色列、葡萄牙、卢森堡、荷兰、联邦德国、意大利、希腊、西班牙、博茨瓦纳、巴巴多斯、巴基斯坦、马拉维、塞舌尔、捷克斯洛伐克、塞浦路斯、安提瓜与巴布达、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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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告送达。通过以上方式都不能送达时,可以采取公告送达,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视为送达。公告内容应当在内地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或者权威网站上刊登。

小结:涉外离婚案件存在多种送达方式,笔者通过ALPHA系统全文检索“涉外”,案由检索“离婚”,类型检索“判决”,共检索到2327份判决书,分析其中的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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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图表可见,除去受送达人到庭参加诉讼可以直接送达外,涉外离婚案件采取的送达方式多为公告送达。但并不是所有案件直接都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实现送达时,才能选择公告送达。涉外离婚案件审判周期较长,一年以上的案件占比达20.13%。

涉外离婚案件,法院会选择的送达方式依次是: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送达、外交途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其中外交途径送达时间相对较长,没有具体限制,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一年或一年半都有可能。外交途径无法送达后,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涉外案件公告期为三个月,之后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仅就人身关系做出裁决,财产部分一般不予处理。

因此涉外案件在送达部分将消耗大量的时间实现送达,如果你没有准备将来为离婚耗时两到三年时间,那么一定要谨慎选择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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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二)诉讼离婚是否离婚部分,适用法院地法律,主要是指判决离婚的应适用法院地法。也就是说,如果涉外离婚诉讼由中国法院审理,则是否离婚需要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加以判断,即需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三)诉讼离婚财产分割部分,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的规定,选择适用法律。

(四)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部分,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