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法院如何认定?
作者:未知时间:2020-03-12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法院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荀某与刘某于2011年4月协议离婚,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双方共同的房屋归荀某所有。后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但刘某至今没有协助荀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原告诉称:
她与被告刘某登记离婚后,约定房屋归原告所有,但被告刘某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辩称:
协议不公平,该给他的东西,原告也没有给,故才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荀某与刘某自愿订立离婚和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该协议并无显失公平之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该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条款也已经产生效力,刘某应该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故荀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故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刘某协助原告荀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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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李梅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