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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发生家暴情况后有哪些救济途径?

作者:未知时间:2019-11-29

 

 前 言 

 

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近年来,人们的反家庭暴力意识显著增强,实践中对于具体案件的处理也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了家庭暴力行为。接下来,和小编一起了解一下相关知识吧!

 

 

 

典型案例

 

1.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可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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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高某、被告姜某经他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并领取结婚证,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12月8日,因双方发生口角,被告进而对原告进行殴打,致原告嘴部流血。经法医鉴定,原告高某被打伤口唇部,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作出对被告姜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及财产分割。

 

审理:沭阳县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但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继而发生争吵甚至殴打,后被告因殴打原告致原告轻微伤而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由此可以看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也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评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并对另一方造成伤害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决实施家暴的一方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妻子要求离婚,遭丈夫跟踪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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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某和张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双方性格差异太大,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分居生活一段时间后,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在法院审理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过程中,李某多次到张某父母家闹,抢夺小孩,发短信骚扰张某。在庭审后跟踪张某,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张某及家人生活和工作。张某随后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请求禁止李某骚扰、跟踪张某及家人、抢夺小孩。

 

审理:泗阳县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的申请符合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保护令的条件。故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张某及其儿子、父母的正常生活;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抢夺其儿子李某林。如被申请人李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析:人身保护令的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家暴者如果违反人身保护令,有可能被法院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出警记录可作为认定家暴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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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申请人臧某诉称,被申请人李某有家庭暴力习惯,经常毒打臧某,自2016年2月至今,李某已殴打臧某三次,申请人均报警处理。2016年3月3日下午,李某又到臧某公司骚扰滋事,导致臧某不敢回家。此外,李某还经常殴打其儿子,侮辱威胁臧某父亲。李某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申请人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故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法院经调查了解到,在日常家庭生活中,李某经常因一些小事对妻子臧某和儿子进行打骂,并有辱骂申请人父亲的行为。

 

审理:宿城区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李某的行为严重危害申请人臧某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裁定,禁止李某对臧某实施任何形式的殴打和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臧某及其父亲和儿子行为,如违反上述禁令,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予以训诫,并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的处罚。

 

评析:新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机关处理以后,如果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就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可出具告诫书,其中就有实施家暴的事实陈述以及不得再实施家暴的警告。告诫书可以成为法院审理涉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当受害人在遭遇家暴时要及时报警,以得到关键证据和警方保护。

 
 

 

4.人身保护令不是纸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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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刘某(女)与蒋某于2016年7月结婚。后二人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经常发生争执。2018年4月19日,刘某因被蒋某殴打,报警并入院治疗。同年4月24日,刘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刘某面临家庭暴力风险,遂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裁定禁止蒋某骚扰、跟踪、殴打、威胁刘某及其近亲属;禁止蒋某在原告租住住所200米范围内活动。上述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蒋某并未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继续对刘某进行骚扰、辱骂及殴打。2018年5月20日,蒋某再次对刘某实施暴力,导致刘某多处软组织挫伤入院治疗。因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求,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对蒋某拘留十日。

 

评析:该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处罚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具有强制效力的行为禁令,能够落到实处,不仅要靠当事人的自觉遵守和相关单位的监督,同时也需要对违反者进行依法制裁。对于公然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者,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让施暴方受到相应的法律惩处,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威。

 
 

 

5.不离婚单独申请“人身保护令”
 

 

 
 

案情:申请人郑某系上杭县南阳镇人,与丈夫曹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子一女。曹某脾气暴躁,稍有不顺便对郑某拳打脚踢,特别是酒后更是大打出手,经常对郑某实施家庭暴力。郑某无奈曾向公安机关报警,经公安机关教育后,其丈夫曹某以自己家务事自己会处理为由不以为然,毫无悔意。无助的郑某只好向法庭求助。 

 

法庭接到郑某的求助后,审查了郑某所提供的被打伤照片、医疗病历、报警记录等证据,并和郑某进行了细致交谈。郑某说,自己不堪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但孩子还小,一心想给孩子完整的家,还不想离婚,到法院就想找个办法制止曹某的家庭暴力,免遭毒打。 

 

审理:法院审查后认为,郑某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法向曹某发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曹某对申请人郑某实施家庭暴力,并要求当地公安、司法、妇联、村委等组织协助执行。同时,法庭还对曹某予以批评教育,指出家庭暴力行为对婚姻家庭和社会的危害,违反禁令应承担罚款、拘留等法律后果,教育曹某珍惜家庭,禁止家暴。目前,该“人身保护令”已生效。据悉,该案为上杭法院审结的首起单独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该规定,人身保护令并不依附于离婚诉讼才能申请,如果受害人不想离婚,只是希望免遭家暴,就可以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评析:在现实当中,有不少家暴受害方并没有离婚的诉求,只是想让对方停止施暴,《反家庭暴力法》为此提供了条件,在夫妻关系还没有完全恶化阶段,司法提前介入,对防止家庭破裂能起到一定作用,有利于家庭和谐。

 

同时,法官提醒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人不能忍气吞声,否则会纵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要及时向公安、司法部门报案,注意保留受伤害证据,如医院病历、医疗发票、受伤照片、施暴者的保证书等,这些是法院认定家暴行为,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力证据。

 
 

 

知识拓展

 

问:发生家暴情况后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反家暴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规定了三种救济途径:一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二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哪些证据资料?

 

答: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因此,家庭暴力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注意保存好相关的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问: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答: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但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