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需要什么资料?
作者:未知时间:2019-01-03
摘要: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那么,登记离婚需要什么资料?
一、登记离婚需要什么条件
1、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2、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3、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并且,以上条件也是离婚协议书所应当包含的内容。
二、登记离婚需要什么资料
(一)双方有效户口簿或有效户籍证明。
(二)双方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
(三)双方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四)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一式三份(须在办理现场签字)。
(五)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照证件照。
(六)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提交:①《军人婚姻登记证明》;②《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③《居民身份证》。
三、登记离婚的流程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