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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法院如何认定分居已满两年?

作者:未知时间:2019-05-21

一、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与被告龙某于2012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3年4月份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原告王某曾于2014年向法院起诉离婚,后于2014年4月21日撤诉,撤诉后双方并未和好,仍旧分居生活。现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以上,原告王某再次向提起诉讼离婚。

原告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原、被告结婚登记证书、村民委员会证明、原告证人赵洪君、王颜明的当庭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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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原告王某提交的证据:(1)结婚证,拟证实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村村委会证明,拟证实原、被告分居两年多的事实;(3)证人证言,证实原、被告分居两年多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两年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王某离婚态度坚决,经调解确无和好可能,应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起诉离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最终判决: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龙某离婚。

 

 

三、律师观点

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南京鼎力邦律师团队张成亮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同时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法院应准许离婚。然而对是否分居2年往往很难作出清晰界定。

司法实践中,多通过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用人单位证明、证人证言、《租房合同》等其他间接方式证明,如果夫妻双方系“分居不分房”的情形,即使却因感情确破裂而“分居满2年”,鉴于界定是否真正分居的难度较大,法院在认定时一般持否定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