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诉讼情形
作者:未知时间:2018-11-06
摘要:离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提起诉讼,必须符合起诉条件,并且不存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下面由小编详细讲解。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也会不予受理: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上述规定不予受理 。
具体情形如下: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三)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