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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离婚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作者:未知时间:2018-04-20

  摘要: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受理,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那么哪些离婚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下面由小编详细讲解。

  无论哪一方提出的离婚,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有三种结果:

  (1)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2)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3)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如果调解和好,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自动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包括: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4)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4、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的离婚诉讼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据此,女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不受此规定的限制,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也不受此规定的限制,如妇女婚后怀孕,是因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致;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男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侵害;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的行为等情况,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可以受理,并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决。

  5、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的离婚诉讼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提起离婚的必须是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起,在现役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必须要征得现役军人一方的同意,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离婚诉讼请求。这是针对保护现役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作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