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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离婚的理由有哪些?

作者:未知时间:2018-03-29

  摘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这是一个抽象的标准,具体包括哪些情形?请看下文。

  1、法定离婚的理由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2、其他可判离婚的理由

  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除了有法定的离婚理由可以判离,对于其他的一些情况,法官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判离。下列情形,法官一般可以判离:

  (1)一方出轨,情节比较严重;

  (2)一方已经被宣告失踪;

  (3)二次起诉离婚,没有其它特殊情形;

  (4)一方确实是同性恋的;

  (5)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的;

  (6)一方有生理缺陷不能进行性行为的;

  (7)其他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情形。

  3、起诉离婚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吗?

  起诉离婚原则上是在被告住所地起诉,当然,如果被告已经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