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能离吗?
作者:未知时间:2018-03-13
摘要:由于现役军人特殊的身份造成了其离婚问题的特殊性。一般来说,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征得军人同意,是否意味着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就不能离吗?事实并非如此,如果有证据证明现役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还是可以离。详情,请看下文。
一、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因此,一般是需要征得军人同意,但并不是军人一方不同意就不能离婚了,军人的配偶并没有丧失其离婚自由权。我国法律保护军婚,但是同时保护公民婚姻自由的权利也是原则。在军人一方有重婚、非法与他人同居、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恶习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既使军人不同意法院也可以判决离婚。
军人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提出离婚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军人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
二、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军人不同意且无重大过错的,也不必然不能离婚
我国法律还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而军人不同意离婚的,应教育原告珍惜双方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过教育调解工作仍然无果的,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可能不利的,应由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其后法院可以准予离婚。
三、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
夫妻两人均为现役军人的,双方同意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注意这里军内调解是必经程序,而上面提的那种情况下无论军人是否同意都没有规定要军内调解;如调解不成,且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经政治机关出具证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可见,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军人,要求离婚并不要求另外一方军人同意与否。
小编认为,我国法律保护军婚,与军人离婚须军人同意的规定实际更多的是政策原因,而保护婚姻自由才是法律原则。而且本规定只适用于非军人一方要求与现役军人一方离婚的情形,如果是军人提出离婚的,或者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则不适用,而是应按一般的离婚规定处理。即使是非军人一方提出而军人一方不同意的,夫妻感情确实难以维持也可以通过军内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再准予离婚。所以,与军人结婚并不代表失去了离婚的权利,并不是军人不同意就不能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