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婚姻如何解除?
作者:未知时间:2018-01-12
摘要:因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行使撤销权的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而且需要在一年期限内行使。如果超过一年的期限后,当事人要结束双方的婚姻关系,仍可以走诉讼的途径。下文上海离婚诉讼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胁迫婚姻如何解除?
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所谓可撤销婚姻,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一种婚姻关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因受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行使撤销权的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而且需要在一年期限内行使,否则该撤销权消灭。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超过一年期限后,受胁迫方请求撤销婚姻登记的权利消灭,不是说其请求离婚的权利也随之消灭。所以,如果超过一年的期限后,当事人要结束双方的婚姻关系,仍可以走诉讼的途径。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理认为确实是被胁迫结婚的,而且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那么就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准许离婚,即解除他们的婚姻关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得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相关知识:
1、什么是结婚的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但自愿必须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为结婚自由决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婚姻问题上为所欲为。在结婚自由上问题上,包办强迫或干涉他人婚姻的行为是被反对的,各种轻率行为也是被反对的。结婚双方都必须要符合《婚姻法》里关于结婚的法定条件。
2、能强迫他人与自己结婚吗?
不能,干涉婚姻自由,违反了《婚姻家庭法》第二章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以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等只要结婚双方不是自愿的,受强迫威胁都是违反婚姻自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