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作者:未知时间:2017-10-18
摘要:重婚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两种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是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的严重过错行为。下文上海离婚诉讼律师为您详细讲述。
禁止重婚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重婚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一般可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是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手续;其二是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的行为。例如,两人在共同生活中以夫妻名义相称,双方的行为足以使别人相信双方是夫妻关系,并且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以上。
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实际上这就是指“包二奶”的现象。“包二奶”是现实社会对重婚以外的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俗称。
对法律这一规定的理解,应当注意:
首先,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虽是男女婚外的非法同居行为,但是它与社会上一些没有配偶的男女之间的同居行为有本质的区别。后者如男女青年在恋爱中的同居行为,试婚同居行为或者是虽符合法定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行为等等。虽然这也是男女间的婚外同居,违反了法定的结婚形式要件,但这种行为没有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尚不属《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所以法律在此处的规定将一方的主体限定为有配偶者,至于与之同居的他人是否有配偶则在所不问。
其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然重婚也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是重婚行为的认定需要有配偶一方在与他人同居时办理了结婚登记或对外以夫妻名义活动,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时既不办理结婚登记,对外也不以夫妻名义相称,所以“不以夫妻名义”是与重婚行为的重要区别。
最后,法律规定必须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是将“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行为与通奸、嫖娼等偶发性婚外性行为相区别。在审判实践中,有些当事人认为非婚生子女就可以证明同居行为的存在。这样的理解与法律的规定是不相符合的,因为法律规定同居行为的认定有一定共同生活持续时间的要求,而一次婚外性行为就可能导致怀孕,所以即使有非婚生子女也不能断定一方就存在同居的事实。至于同居关系持续时间,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应从双方共同生活的具体情况,双方关系的稳定程度等方面进行考虑。这样规定是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则,是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的严重过错行为。这样的行为不仅伤害夫妻感情,而且挫伤了对方对婚姻的合理期待,足以使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不复存在。因此,夫妻一方如有上述行为,经调解无效的,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