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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作者:未知时间:2017-07-21

  摘要:有些当事人想起诉离婚,但又不清楚离婚诉讼地域管辖,到没有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被诉方会因法院没有管辖权而提出异议,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申请书,那么离婚诉讼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怎么写?怎么确定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呢?下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为您详细讲述,希望可以帮到您。

  一、离婚诉讼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怎么写?

  离婚案件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三,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XX省XX县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XX村X区X号楼。

  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05)X民一初字第1019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李四于1998年5月开始共同生活,于1999年举家搬迁到北京市工作、生活,至今申请人和李四离开XX省XX县已6年有余。申请人与李四从 2002年10月入住自购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村X区X号楼,至今亦已近三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北京市海淀区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李四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北京市海淀区,并非XX省XX县。因此,贵院受理李四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XX省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三

  二、怎么确定离婚诉讼管辖?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被告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

  3.被劳动教养;

  4.被监禁。

  以上只是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还有其它特殊情况下的管辖地又是不一样的。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到某某网站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