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探视孩子能拒付孩子抚养费吗?
作者:未知时间:2017-12-22
摘要:夫妻离婚后,部分夫妻由于种种原因积怨较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会以“不让探望子女”相要挟,来迫使对方满足自己的某种要求;与此同时,被告方往往也不甘示弱,针锋相对,以“不支付抚养费”相对抗。那么不让探视孩子能拒付孩子抚养费吗?下文上海离婚案件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林某某与郭某某夫妇在2006年8月协议离婚,两个月后双方就儿子的抚养及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重新约定。儿子暂随林某某生活后,郭某某托同事用异地存现方式支付儿子4个月抚养费12000元。但依照与林某某协议约定,郭某某尚欠儿子生活费4.4万元、学费和寄宿费、学校生活费3万元,于是林某某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郭某某辩称没有支付钱款是因为林某某不让自己探视儿子,做父亲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再说,儿子生活费和教育费身为母亲林某某也有责任,全靠自己来承担显属不公平。审理中,因林某某不同意调解,而郭某某希望能实现对儿子的探望权。
法院认为,林某某和郭某某协议离婚后,又签订“协议书”,均属有效的证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均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然而子女抚养费支付与探望权行使,是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郭某某的主张属于另案审理的范围,遂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可见给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不能对等使用。探望权是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权利,这一权利的享受不能因其未支付抚养费而受到阻碍。因此,郭某某不能以林某某未支付抚养费为由拒绝其探视子女。如果有证据证明林某某确有拒绝郭某某探视孩子,郭某某可以就探望权单独起诉,如果林某某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郭某某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前妻,而不是其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