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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火协议”不能侵犯妇女生育权

作者:未知时间:2017-08-17

  摘要:大家都有听过“香火协议”吧! 没错,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说法,意思就是媳妇和公婆之间签订的协议,要求媳妇把孩子生下来。但是,这个协议可以侵犯妇女的生育权吗?下面上海离婚案件律师以案说法。

  2005年初,湖北农民张老汉的独子张某和儿媳林某登记结婚。2006年8月5日晚,张某外出途中遇车祸死亡。儿子的意外死亡,使老两口陷入老年丧子的悲痛中。几天后,老两口和已怀孕3个多月的儿媳“摊牌”,要她把张家的“香火”给留下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香火协议”,约定林某保证日后把与丈夫的孩子生下来,如违约要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并丧失对丈夫财产的继承权。

  “协议”订立后,林某经不住亲朋好友的劝说,于同年10月“违约”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听到堕胎的消息,老两口把林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1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老汉夫妇与儿媳签订的“香火协议”是无效的,法院以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根据为由驳回了两位老人的诉讼请求。

  点评:

  生育权首先是一种选择权,既可以选择生,也可以选择不生,不能强求。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的有关法律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林某在丈夫死亡后选择流产的做法,其实是对自身权利的一种合法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