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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孩子抚养权问题怎么确定?

作者:未知时间:2017-08-10

  摘要:在夫妻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就随之出现了,孩子都是父母的心头肉,一般都是想让孩子随自己生活,那到底孩子的抚养权是怎样确定的呢?下面让上海离婚纠纷律师为我们讲述一下吧!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了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方被判刑、有严重残疾、品行不端等。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总的来说,夫妻无法就抚养权问题协商,要求法院作出判决的,主要考虑这么几个因素:一是孩子的年龄;二是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三是双方的受教育程度;四是孩子的意愿;五是孩子的生活习惯等。案件复杂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协助处理,最大限度地争取孩子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