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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夫债妻不要还?

作者:未知时间:2017-10-25

  摘要: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并不在于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在于夫妻共同享受了该举债所带来的利益,即该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下文上海离婚纠纷律师为您详细讲述。

  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也有例外:

  1、夫妻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事先已经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此债务只能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与另一方无关。

  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与另一方无关。

  再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是对夫妻双方的债务承担问题的进一步明确,在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两条补充的新规定分别是:

  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转移财产,或夫妻一方与第三方签订借条,但借来的钱却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甚至是不知去向,第三方要求夫妻另一方偿还债务的,另一方可以拒绝偿还。

  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参与赌博、吸毒等犯罪活动而欠债,债权人要求另一方还清债务时,另一方有权拒绝,因为法院不支持夫妻双方承担这种因非法原因而欠下的债务。

  知识延伸: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来共同偿还:1.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购买及装修房屋所负债务或为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2.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如为赡养一方老人所负债务;3.因日常的社会生活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如礼金、请客吃饭的开销等;4.从事生产、生活活动所负的债务,但该生产、生活所产生的收益必须是归家庭享有,如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经营且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