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车,分手后处理。
作者:未知时间:2017-08-14
摘要:年轻人血气方刚,恋爱期间共同购车,登记一方名下,分手后应当返还另一方出资款!下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通过一则案例为您详细讲述。
案情简介:
向某(男)和潘某(女)在恋爱同居期间,于2012年1月共同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思域牌小型汽车一辆,向某用信用卡支付了全部购车款,购车发票上以潘某为购车人,又于同年10月以潘某为机动车所有人进行了机动车注册登记。后双方分手,因车辆一直被潘某占有并使用,向某即提出要求返还车辆或退还购车款,遭拒绝后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潘某返还出资款*****元。
法律分析:
涉及恋爱期间购房、购车,因最终双方分手的案例非常多,但涉及的法律关系则各不相同,包含有赠与、借贷、共有、不当得利等等。因此,要解决好此类纠纷,关键要查清男女方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切不可盲目下定论或参考其他法院的司法判例。
本案中,向某系基于与潘某共同购买使用车辆之目的而出资支付了购车款,虽然登记在潘某一人名下,但仍然不可否定向某的出资事实。在潘某拥有汽车所有权的情形下,应当返还向某的购车出资款,这才符合我国民法最基本的公平原则。本案被告潘某认为向某的出资系一种赠与行为,故不同意诉请,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对其观点加以证明。
判决结果:
本案中向某的诉讼之路可谓一波三折,因本案一审判决原告向某是败诉,向某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到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完全采信了陈钢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向某的诉讼请求,为向某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审判决摘要:
本院认为,系争车辆购置于向某和潘某同居期间,双方均有出资行为,根据常理判断,该车应系双方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而购买,潘某称向某的出资系对其的赠与,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难以采信。现系争车辆已归潘某所有,潘某应当返还向某部分出资款。庭审中,……,综上所述向某的上诉请求,具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
二、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潘某人民币******元。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提示:
恋爱期间发生的民事行为,务必保持理性的头脑,增强法律意识,对自己的出资或共同财产行为保留一定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在万一分手涉及财产分割的时候,出示有力证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办理前咨询一下律师也是很有效的预防措施。